我所理解的自由
我的自由觀主要受到兩方面的影響:一是康德的自由,即利益無涉地依照純粹理性之絕對律令行事的自由,二是薩特前期的個人主義自由,即一種追求本真,擺脫自欺,在自由選擇同時承擔責任的自由。兩者不論在思想背景上還是內涵上都大相徑庭,但也有共同點,它們強調的都是個人的自由,純粹理性和本真性,都是與外界關聯較少的個體化概念。關註個人的獨立性,或許這就是它們對我影響巨大的原因。
但兩種觀點都有其缺陷。康德將道德和自由賦予先天的理性,用虛設的目的王國排除了外在利益和他人的幹擾。在理想化的目的王國中,人遵循理性確立的絕對律令行事。一個人是自由的,僅僅因為他有理性;一個人是理性的,因而他可以自由自發地施行道德。這樣的理論,可謂簡潔明瞭,只可惜它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那麼有效,畢竟這種理性更多地告訴我們不做什麼,而不是要求我們去做什麼。進一步說,這種理性究竟是怎樣的?甚至連這個問題都尚無明確的答案。自由最終被歸結到一個不可知的神秘主體,成為先天給定的預設,無疑有著非必然的神秘學傾向。
薩特說「人被判為自由的」,我們之所以是自由的,是因為我身上的那些特質都不能定義我,人除了意向性之外什麽都不是,作為主體的我什麽都不是,絕沒有一種固定不變的本質。自由就是自由選擇,在非此即彼的選擇中,人應當盡量避免自欺,儘可能本真地做出決定。薩特所說的自欺,歸根結底是他人和社會造成的,種族、階級、歷史、身份,皆是如此。他人即地獄,規避自欺的過程就是回歸本真的過程,也就是獲得自由的過程,如此一來,個人便與他人分隔,這種自由也變為個人主義大寫主體的自由。矛盾的是,自由選擇同時又依賴於特定的境遇,我們的一切行為都需要「事實性」,只有依靠具體的語境、意義、境遇,我們才能真正自由地做出選擇。問題在於,到哪裏是境遇,又從哪裏開始是自欺呢?這樣的區分似乎難以達成。薩特認為一切境遇下都有著同等的自由,無論戰爭或監禁,都不能阻礙個人本真的選擇。這樣的自由似乎走向抽象,好像身處牢獄之中與自如生活的自由沒有範圍和高下之分,頗有伊壁鳩魯式的苦中尋樂的意味。由這種自由引出的,就是狂熱的參與態度,可為了自由而選擇狂熱,是否又是一種自欺和不自由?
在這種自由之上,薩特繼續闡釋他的存在主義倫理學。人的選擇是自由的,但自由選擇又意味著承擔選擇所帶來的責任,不擔責任的選擇不是真正自由的。然而,責任分配進一步成為問題。真實情況中,從來都不是一個人做選擇,不同人分別做出自己的選擇,才最終達到結果,這樣達到的結果,其責任該如何分配呢?既然每個人都是自由的,那每個人都應該為結果負全責,可這是無比荒謬的,畢竟每個人只是在自己的境遇中受限地選擇。再則,責任是不可能定量化的,人在不確定的世界中做出決定,選擇不同選項將伴隨不同的責任,這之間要如何取捨?薩特說「聽從那些處於最深苦難之中的人」,這只是轉移矛盾罷了。
現代選擇理論將選擇形式化,得到了理性人的選擇行為模式,即一個人在某種境遇下完全依理性並帶著明確目的的選擇。我想確實可以把自由還原為選擇,自由其實就是人在某種境遇下具有帶著潛在目的,依照一定程度的理性評估做出選擇的權利。這樣的定義有兩點需要註意,一是目的性和理性,自由不代表隨機的胡亂行為,而一定是帶有目的論的實踐理性的,這是為了給那些刻意構造的悖論,如「選擇不自由」,畫上句號,既然自由是一定理性下做出的,那就應當符合常規邏輯,自由的限制首先是邏輯的限制;二是目的的潛在模糊性和理性的片面性,顯然我們不能將帶有目的的理性選擇完全等同於理性人的選擇,因為一則人的目的不可能那麽確切,二則期望與現實不可避免地存在偏差。而以上只是一個人選擇的情況。當參與者變成多人,選擇就會復雜許多,眾人互相影響,錯綜復雜,形式化理論給出了囚徒困境、納什均衡這類情況,現實往往是重復囚徒困境給出的復雜系統,遠不是可以預測的。在交錯的相互作用中,選擇必然成為受他人影響的動態狀況,這就將自由之概念潛在的偶然性和模糊性暴露出來了,它必然不是純粹個人、純粹理性的東西。問題是,自由是否應當跟隨選擇,接受交流和社會關系,明確地將其視為境遇而非自欺呢?
個人的自由轉向個人在社會之中的自由,並最終變成社會的「自由」,個人的選擇在社會交往中融合,成為社會的選擇。但社會這頭狂暴的猛獸,是否真的有足夠的理性能力行使正確的選擇呢?當個人選擇集結為社會選擇,社會導向就成了常人的沈淪,這時候自由也無所謂自由了。一旦牽扯社會整體的目的性,人的行為就變得與蟻群無異,整體的社會向某個方向自發地發展,形成歷史的潮流,這與具體的人的自由格格不入。任何一種自由理論首先關注個人,因為自由的意義,真正說來,就在於差異化的個人可以超脫於同一的歷史之外,甚至逆流回溯獨屬於己的本真。故而,自由首先是個體的自由,本就是具有排他性的,盡管人需要在他人影響和境遇下實現自由,個人的主體性是必須保持的,自由意味著本真性的保持。從積極的視角看,一定程度的交流所達成的相對自由才是合理的自由,他人即天堂。這樣的說法或許又落入到相對主義的悖論中了,可是別無選擇。
責任是另一個充滿內部矛盾的概念。責任往往被認為限制自由,因為看似是對責任的畏懼減少了選擇的範圍,但是人的選擇具有目的性,本來期望與結果就有差距,責任是不可避免的。相反如果人在選擇之後需要承擔責任,正說明了這個選擇是自己做出的而非他人引導的,因此,自由和責任在目的論上是同一的。「自由→擔責」的邏輯在個人的選擇中表意明確,但在復雜選擇造成單一結果時就變得令人困擾了。例如,一個學期結束,結果是學生考試成績差,顯然可能有兩方面的問題:學生學得不好、老師教得不好。兩者可能只居其一,也可能同時發生,但結果是獨一的。老師該負多少責任,學生該負多少責任?如果只是單純學生不想學,老師是否應該為學生負責?事實上,外人的追責是唯結果論的,學生因為沒考好而受家長和老師的責難,老師也會受校領導的職責,這種唯結果論導致責任的承擔者開始推卸責任,一方面出於僥幸心理,更重要的是確實他在沒有做錯事時也會被他人無理地問責。還是說責任本來就是子虛烏有的,本來就只有結果存在呢?在唯結果論的環境下,責任真的成為了自由的束縛,成為自欺和虛假他律的來源,但不將結果定為標準,只會引來無盡的推卸責任和道德的無約束。
上文的困境或許是由於未對責任之概念本身作進一步分析。結果只是責任的單個方面,事實上,責任應當分為內在與外在:內在責任即理性產生的道德要求,或者廣義地包括知識背景、性格、對事件結果的預測,甚至潛意識等內在的決策性因素,這些都應視作選擇前的約束,即自由的一種前定約束——這種區分顯然是受康德啟發,我將道德或義務作為自由的約束(邊界),而非自由本身,所希望得到的正是一種更廣泛的自由,道德不足以絕對地規定自由,只能形成一種心理的約束(康德簡單地用理性決定做或不做,但在現實中,人們是冒著概率上的風險進行選擇)。外在的責任更接近於行為的實際結果,這種現實的後果實在地造成變化,並且其變化與行為前的預測必然存在落差,因而不能前定地約束自由選擇,但相比內在的心理責任,外在責任關乎現實的人之境況。例如,人自由選擇進入沙漠就可能面臨飢渴致死的後果,但這種選擇並不因其可能後果而前定地就是非理性或不道德的。上述兩種責任都約束著自由選擇,但在含義上截然不同,對理性人而言,前一種責任不可迴避,後一種責任卻可以儘可能避免。基於這樣的區分,「承擔責任」應當準確地表述為:在感受到內在責任的重負後承擔外在責任,換言之,直面真實,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保持自始至終的坦誠。這樣,我將自由建立在「真誠」之上,並或多或少整合了康德的「義務」和薩特的「責任」。然而,這充其量只是形式上的分析,遠不能解決現實矛盾,具體辨析不同約束對自由的影響時,絕不能一概而論,很可能又會回到多個體的複雜情境和現實-預期之間不可避免的落差之上。道德的義務與薩特所說的自欺,行為的動機與現實的後果,這些對象之間微妙的區別和對立,我尚不能深刻而完整地思考。
自由如此難以理解,或許是因為它面對不確定的未來,一切自由行為都對未來造成不確定的影響。如果從未來回頭看過去,那個確切的結果都是過去的選擇累積形成的,每一個選擇都會有必然性和明顯的合目的性。但,那樣也無所謂自由了。必然要在一無所知的當下面對偶然性和復雜,自由就是這樣的概念,它有著無數種定義和指標,與無數概念相互糾纏,形成一個網絡。但在這個混亂的網絡中,自由充其量只是概念中的一個,似乎沒必要賦予它過高的本質。這個概念網絡充滿化歸的路徑、某種程度上的同義反復和循環論證,實際上它們大多是人們日用而不知的。我們沒必要去尋找普適的標準,以期完全定義自由,也沒必要證明自己在任何時候都是自由的,接受自由模糊性的同時,我們必須保持追求自由的意誌。